日期:1954-3-19 作者:[待确定]
去年11月开始在农村中进行的宣传总路线与粮食收购工作,同时也是一种实际的整党与进行党的纪律教育的工作。当宣传总路线与购粮工作开始以前,省委会曾指示各地党委必须开好党的活动分子会议,及全体党员、积极分子会议;随着又发出了给农村共产党员的一封信,号召每个农村党员,积极参加总路线学习,并以身作则地带领群众完成购粮任务和积极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在购粮工作将告一段落时,又普遍地进行了总结与鉴定党员的工作。经过这些工作,空前地提高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和绝大多数党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在统购粮食中有余粮的党员90%以上能够自觉地将余粮卖给国家,真正起到了带头的作用。全省约计有500多个支部和1万多个党员受到表扬。但同时也有少数党员或干部,因破坏党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与发生了违法乱纪的行为而受到了党的纪律处分。根据各地不完全的统计,违犯党纪者全省共3333人,约占全省党员总数的1%,其中区级以上党员干部212人,农村党员3121人。目前已作处理的1732人,计区以上干部受处分的104人,内开除党籍者10人,留党察看者11人,撤销工作者5人,警告、劝告者78人;农村党员、干部受处分者1628人,内开除党籍者660人,留党察看者442人,撤销工作者19人,警告、劝告者507人。从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看:有极少数是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及其它坏分子。有一部份人的错误是勾结亲友、私商或落后群众抢购粮食。或因他们本身有余粮、或因有严重的剥削行为而对统购政策采取抵抗态度,或不愿放弃剥削;还有一些人的错误是因品质恶劣,严重的自私自利,而藉收购粮食之机利用职权挟嫌报复或强奸妇女及贪污群众购粮款项。另有少数人是因在购粮中犯了严重的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恶果的错误。
在统购粮食的运动中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经验是:
(1)根据党委的中心工作,同时布置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地、主动地去进行纪律检查工作,这是发动全党进行纪律检查工作和向全党进行纪律教育的最好方法之一。如在购粮运动中,省委给全省农村共产党员的一封信,指示农村党员在购粮工作中应积极保证完成四项任务和遵守六条纪律。经过全党认真的学习和贯彻,就保证了党的政策的正确实施和引起全党重视纪律检查工作,使党员干部在运动中得以少犯错误。榆次县委对农村党员在购粮中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县、区干部的左的急躁情绪,事前曾作了充分的估计和研究,因而对下乡进行购粮工作的人员,强调指出:必须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提高党员和群众的觉悟,应十分警惕和防止强迫命令倾向的发生。在运动开始后,县委发现一部分党员抵抗购粮工作,因此随即指示工作组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的方针,用实例打通党员的思想。以后,县委又接到各乡工作组的来信,反映一部分党员需要处理和请示处理办法。因此随即组织了有纪律检查干部和监委会干部参加的八人检查组下乡检查。这样作的结果,便保证了购粮工作的顺利实现。
(2)在进行总路线教育和购粮运动中,对党员中所发生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必须进行周密地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材料,集中地分析与批判党内的资产阶级思想,以提高党员的阶级觉悟,在广大党员自觉的基础上来维护党的纪律,这是根本的办法。榆次县上郭等4个乡,在粮食统购工作开始时,有8个党员进行抵抗,经过总路线宣传教育后,都变成了积极分子。这就生动地说明了政治思想教育的效果。如不积极进行教育,仅仅靠纪律制裁来解决问题,就会犯惩办主义的错误。
(3)为了正确地执行纪律和教育犯错误者自觉地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在处理犯错误的党员时,开始应着重地选择少数错误严重、事实准确、性质不同的各种典型案件进行处理,一般案件,则应放在运动后期处理。这样作,一方面是由于在运动初期,我们对全面情况和党内存在的错误倾向还不能完全正确的认识和掌握,因而放后些处理就可以避免或少发生偏差,另方面还由于我们过去对党员的系统教育不够,放后一些处理就可给犯错误者较为充分的接受教育和考验的机会,使相当一部分党员,在经过教育,提高了觉悟的基础上,来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
(4)及时地表扬好人好事与处理坏人坏事相结合,处理典型又应与教育一般相结合,这也是发动群众和进行纪律教育的好方法。用好坏对比的方法,以活的事实给人们指出是非界限、应提倡和应反对的方面。这次购粮中各地通过这种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定襄县委会在全县430人的活动分子会上,一方面表扬和奖励了为党积极进行收购工作和动员家庭把余粮卖给国家的区干部徐如清等21人,一方面又处理了抢购面粉违犯党纪的区干部刘玉章等人。从而推动了统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各地报告全省处分党员的情况以及我们抽查若干地方处分党员的情况看,在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案件中,处分偏多偏重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而且在个别地方是相当严重的,这主要表现在对农村党员的处分上。根据长治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长治地区(属16个县)在粮食统购中犯有各种不同错误的党员共1359人,占全区党员数1.7%,已处理者1132人,未处理者227人。已处理的当中免予处分者203人,给予处分者929人,占犯错误人数的68.4%。其中开除党籍383人,占处分总数的41.3%,留党察看273人,占有29.38%,两者加起来,即占到处分总数的70.68%,撤销工作的14人,占1.5%,警告204人,占21.9%,劝告55人,占5.92%。又如:长子县在粮食统购中,犯错误干部共108人,全部受到处分,其中开除党籍65人,留党察看38人,撤销工作2人,警告3人。雁北区的应县犯错误党员干部共59人,受到处分的就有57人,计开除党籍40人,留党察看8人,撤销工作6人,警、劝告3人。沁县、壶关、长子3县原处分党员共309人,经审查结果:有142人不应受到处分,有101人不应开除党籍与留党察看的,浮山县已处分的17人(开除党籍14人),经审查有6人不应受到处分。
产生上述偏多偏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由于有些党委及其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农村中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存在有单纯依靠纪律处分完成工作任务的急躁情绪,缺乏耐心教育的精神。因而有些县在运动开始时,为了打开局面,推动运动,即草率地选择了教育意义不大的问题作了典型处理。如祁县新寨乡党员吴学让,在粮食统购前,自己有余粮数百斤,不卖给国家,曾公开说:“我根本不和国家打交道,我也没有麦子”。县委未经过很好的教育,当粮食统购工作开始时,为了推动运动的开展,便在县、区、乡三级扩大干部会议上决定和宣布开除他的党籍。有的地方,对农村党员存在一种不正确的情绪,他们错误地认为对农村党员不处分则已,要处分就得重一点,警、劝告对农村党员是不起作用的。
其次,政策界限不明确。即没有把剥削行为、投机倒把、囤积居奇、有意破坏政策与一般的存在一些资本主义思想、惜售余粮相区别。把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反革命分子、完全蜕化变质分子与不够党员条件者混淆了起来,因而在划分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时,就发生了错误,对该处分和不该处分,该开除的和不该开除的界限,也就混淆不清,因此就将一些不该处分的处分了,不该开除的开除了。有的地方将犯有轻微错误,而思想落后的党员、或不够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错误地当作蜕化变质分子去处理。如长治地区在已处理的929人中,就有蜕化变质分子192人。这显然是夸大了的,浮山县开除的14人中,有4人是属于这种情况被开除的。又如长子县处分错了的45人中,有16人是因划不清界限而处分错的;长子四区石哲乡农民李毛娃在统购中说怪话,有人建议依法惩处,乡长李二贵(党员),认为应该教育不应惩处,就因这样给了李二贵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现由是“立场不稳”,不采纳群众意见。
再其次,对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手续,统一掌握不严。各地组织在执行批准手续上大体有三种情况:一、经过县委审查批准处理;二、县委委托下乡的县委委员结合区委审查批准处理;三、支部讨论提议、县委委托下乡工作组结合区委审查批准处理(有些则是个别下乡区委批准处理)。凡是采用后边两种方法处理的,发生问题较多,处分偏多偏重的数量就大。凡由县委统一掌握、审查批准的一般问题不大,例如:榆次、祁县等县对农村党员的处分,完全由县委审查批准,所以,在执行政策上就表现了稳当正确,没有发生什么问题。此外是在处分党员时,缺乏深入地调查研究,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加以全面的客观的分析,而是只凭一时一事、片面情况作根据就主观臆断草率处理,或仅仅根据犯错误者一时的态度作为处分的主要根据,因而发生偏向。
最后,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虽在运动开始时曾通知各地纪委会注意结合中心任务进行纪律检查工作,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加强上下连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由于当时的政策思想不够明确,对情况了解和估计不足,也未派出专人有重点地去了解情况和系统地研究问题,而只是等下边报告。加以组织机构的不健全,专职干部少而弱,地委以下之专职干部,对情况未能及时了解和向上反映,因而各地委与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很长时间不了解下边情况,业务指导很少,未有起到党委的助手的作用。这也是造成处分党员偏多偏重的原因之一。
关于党员干部在统购中违反党纪的问题,现在已基本上处理完毕,有的地区(如长治)已作了重点复查与纠正,但有些县对于在执行党纪处分中发生的偏多偏重现象,尚未认真进行检查纠正。为此,我们拟采取下列措施:
(1)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在地、市委、县委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中央与华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在粮食统购统销中违犯党纪的处理精神,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在进行重点检查处理时,对于过去处理不当或处理草率者,必须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地弄清事实,对的加以肯定,完全错了的,坚决加以纠正,不适当的加以修改。对于一般犯有错误的党员和干部,如果是因阶级觉悟不高、惜售余粮或抢购少量粮食,以及曾有过放债、雇长工等剥削行为,情节并不严重恶劣的,在经过耐心教育,严肃地批判了他们的错误思想行为以后,只要他们肯决心改正错误,放弃剥削行为,就可以不予处分。对于其中错误严重,而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只要不是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不可救药的变质分子,就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实事求是地给予适当的处分。
(2)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手续:对农村党员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与支部委员的一般处分,应经县委审查批准,支部委员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应经地委审查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按: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应根据“中央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草案)”办理。)
(3)关于复审工作要求在4月底处理完毕并总结逐级上报。
来源:《纪律检查工作》第六期,195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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